法院判決指出,長春苗栗廠進行聚乙烯醇(PVA)場的歲修工程,委外由廠商承包,在民國101年3月工人切割、點焊鋼板時誤觸回流管線,高溫熱表面引發回流管內甲醇燃燒,進而造成爆炸,導致在場8人輕重傷,1人燒傷傷重不治。

檢方事後查出,這項工程的工作場所負責人游男明知回流管殘留易燃的甲醇,卻沒有把危險因素告知承包廠商。法院審理時,他辯稱債務協商在開工前協調負債整合會議有告知廠商危險因素,盡到告知義務。

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)長春石化苗栗廠3年前爆炸房屋貸款造成1死8傷,事後查出游姓副工程師沒有把危險因素告知承包廠商而釀禍。法院今天對他判刑6月,緩刑2年定讞。

石化廠爆炸1死8傷 副工程師判緩刑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但台中高分院根據會議紀錄,認定他僅告知施工附近場域危害物質是有機溶劑,但沒有說明有何危害因素或如何防範。他疏未注意要求承包廠商採取安全措施,傷者因達成車貸和解而全數撤告,但造成死亡部分屬非告訴乃論罪,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游男6月,緩刑2年。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1040820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石化廠爆炸1死8傷-副工程師判緩刑-04414027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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